海南省公路学会章程 |
| ——2002年7月15日海南省民政厅核准——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海南省公路学会,英文译名为:Hainan
Provincial Highway Association
缩写为:HPHA
第二条 海南省公路学会是海南省道路、交通、运输领域及其相关专业的单位及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海南省公路学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道路、交通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活动,为我国、我省公路交通建设和广大道路、交通科技工作者提供有效的服务,充分发挥党和政府与科技工作者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第四条 海南省公路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公路学会的指导。
第五条 海南省公路学会的办公地址设在: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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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
第六条 海南省公路学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道路、交通、运输领域及其相关专业的科学技术活动;
(二)培养道路、交通、运输领域及其相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三)总结经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四)国内外技术咨询与技术交流;
(五)科技成果与道路、交通、运输领域及其相关专业的技术鉴定;
(六)技术与人才中介;
(七)科技教育与培训。
(八)举办各种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有益活动,维护科技工作者的正当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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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会 员 |
第七条 海南省公路学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海南省公路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道路、交通、运输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道路、交通、运输领域及其相关专业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员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员费或不参加本学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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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
第十四条 海南省公路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公路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公路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公路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必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公路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公路学会的理事长或秘书长可任学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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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公路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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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公路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经修改的学会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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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第四十一条 在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须先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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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6月21日召开的第二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海南省公路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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